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