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管理坚持“规范、透明、效益、安全、服务”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捐赠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设计开发、设立审批、执行监管、验收反馈、宣传报道等环节。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配置专人承担相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立项及报批;
(二)开展部门和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五)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合规实施;
(六)培育公益品牌项目,弘扬、传播慈善文化。
第二章 项目策划
第四条 捐赠项目策划应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体现并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坚持基金会发展需要与捐赠方意愿相统一的原则。以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校建设,提高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支持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中医药大学,推动云南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资助特点,涵盖所有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教职工、学生及为学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三)资助教学、科研、设施建设及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的其他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设立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是公益项目的管理机构。按照捐赠资金用途和捐赠方的意愿,项目的执行机构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学院,执行机构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捐赠方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或签发捐赠信函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方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通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事项的,协议内容需按照基金会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基金会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协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简称《立项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作为立项依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十条 《立项申请表》的内容须包括:捐赠协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行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或云南中医药大学所属院系、部处名称)和项目用途两部分组成。项目用途一般分为:人才基金、教育发展基金、研究基金、基本建设基金、交流基金、奖助(励)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方可以捐赠多个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根据用途类型可分为两类:
(一)限定性捐赠财产:指捐赠方在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等书面文件中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了时间或用途方面明确限定的项目为限定性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财产:捐赠方未具体限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和用途,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需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金额超过10万元需报学校和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设立可选择动本基金项目与不动本基金项目两种形式。不动本基金项目本金保留,每年以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动本资金项目则使用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同资金形式的选择应尊重捐赠方意愿,选择不动本基金形式的,应在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基金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财产,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信函等约定执行,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进行专项管理;非限定性项目获批后,项目实施按照限定性项目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项目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二)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三)定期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四)及时、如实答复捐赠方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听取捐赠方的合理意见。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执行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如屡教不改,有权提出相应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经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期间,捐赠方可查询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题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材料、图片、视频和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十九条 如捐赠方无特殊约定,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如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收回项目剩余资金:
(一)项目使命
已完成;(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的执行年限严重超期;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开。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并同步在基金会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和实施单位应尊重捐赠方和受益人意愿,捐赠方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对所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