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自聘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人员由云南中医药大学委派的兼职人员和基金会专职聘用人员组成。专职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委托劳务派遣机构聘用,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如基金会需续聘的,专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结束前1个月与派遣机构续签劳动合同,续聘合同期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入职。
第七条 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根据与被聘用人员约定的相关劳动条款终止试用。
第九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录用为基金会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十条 专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管理。其聘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职级晋升等按劳务派遣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新聘用人员上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基金会派出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等。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辞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聘用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理事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退还劳务派遣机构并解除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基金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的欺骗行为;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等。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假期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八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专职员工的工资及各项福利补贴和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基金会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代付或办理。云南中医药大学委派的基金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按照云南中医药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