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根据《云南中医药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印章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含同等级别人员)或以上人员批准。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三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四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五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基金会印章移交单》,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等上用印。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与基金会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一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第十二条 盖印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三条 盖印前要仔细审阅文书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日期、事由、审批领导、用印部门、数量、经办人和公章经手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用印登记要求完整、清晰、可追踪、可倒查。登记簿须至少保留 10 年。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印章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违反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基金会名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伪造基金会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基金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