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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协议管理,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署的,为明确各方在捐赠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捐赠协议”)。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捐赠的无偿、自愿、公平、公益原则,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由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五条 捐赠协议经办部门指与捐赠方联络对接、争取或接受捐赠的学校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协议捐赠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捐赠协议的协商;

(三)负责按照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起草协议,完善项目条款,保证协议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负责捐赠协议的履行,解决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交存正式协议

文本;(六)负责本部门捐赠协议复印件的档案管理;

(七)指定专人作为捐赠协议承办人,负责协议捐赠方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协议起草、协议签订、原件返还及监督履行、结果汇报等事项。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对捐赠协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基金会的捐赠协议范本;

(三)参与基金会特殊捐赠协议、涉外捐赠协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捐赠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复核;

(五)对捐赠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监督、检查、考核捐赠协议的履行情况;

(七)参与处理捐赠协议纠纷协调解决工作;

(八)负责年度捐赠协议的整理、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捐赠协议的起草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文为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示范性文本。

第八条 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原则上应依照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经与捐赠方共同协商完善协议条款后起草捐赠协议。

第九条 捐赠方对捐赠协议范本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协议范本,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后,提交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捐赠协议的审查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捐赠协议不得签署。基金会捐赠协议的审查流程如下:

(一)捐赠协议承办人

起草;(二)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查;

(四)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审查包括对捐赠方的资质、背景审查和对协议文本的审查。

第十二条 在捐赠方审查过程中,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捐赠方资料及其捐赠资产来源信息。捐赠方如为自然人需提供捐赠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岗位、个人简历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其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与捐赠行为相关的资质证明、简介和其他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等。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复核捐赠方的资质和背景材料,在捐赠方资质和背景审查过程中存在疑问的,经理事长同意,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在捐赠方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捐赠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拒绝与其签署捐赠协议:

(一)捐赠方身份非法,或伪造身份或注册信息的;

(二)捐赠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依法取消了民事权利

的;(三)捐赠方有诈捐、骗捐记录的;

(四)捐赠方并不具有捐赠资产的处置权,或者捐赠资产来源不合法的;

(五)捐赠方的捐赠行为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或附带任何政治、宗教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的;(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就以下方面对捐赠协议文本进行审查:

(一)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协议内容是否充分保障了云南中医药大学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五)协议涉及的捐赠收入如有条件申请国家财政配比,还应审查协议文本是否符合配比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在协议文本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协议文本对捐赠协议范文有重大修改,或对基金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须将该协议提交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审批流程审批:

(一)未使用经审核备案的捐赠协议范本的;

(二)涉及需要学校决策事项的;

(三)其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文本已通过审查,但在签订之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五章 捐赠协议的签署

第十八条 经审查通过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捐赠协议为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捐赠协议一般应于捐赠款到账前签署,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捐赠款到账前签署的,应在捐赠款到账后的一个月内补签捐赠协议。

第六章 捐赠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 捐赠协议签署生效后,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协议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协议各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约。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协议的签约方与捐赠款的实际付款方不一致的,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应敦促捐赠方尽快出具有其签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协议约定的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实施、管理捐赠项目,并妥善保管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在项目实施中因项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基金会违约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如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捐赠协议经办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按协议签署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捐赠协议履约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同时,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基金会法律顾问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资助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如发生纠纷,由项目筹款单位、责任单位、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共同协商处理协议纠纷。重大事项按云南中医药大学“一大规定”和基金会重大事项制度执行。

第七章 捐赠协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将协议正本及相关附件、衍生材料原件逐一分类、编号、登记、整理成卷,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建立捐赠协议台账,按照《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捐赠协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如因工作需要借阅捐赠协议的,借阅人须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